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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银行业权益维护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者:榆林市银行业协会发布时间:2016-04-05 17:32:41来源:本站阅读:4087字体:[] [] []

榆林市银行业协会权益维护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榆林市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和榆林市银行业协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立榆林市银行业协会权益维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员会)。

第二条 维权委员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促进和协助会员强化资产风险防范和预警,运用行业合力防止和打击逃避金融债务行为,维护全体会员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委员会的各项活动遵循合法、平等、民主、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维权委员会是榆林市银行业协会的工作机构,在协会秘书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对外以协会的身份和名义联系和开展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会议制度

第四条 维权委员会由榆林市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组成,委员会成员(简称维权委员)由会员单位委派(协会会员代表或负责本单位法律与维权相关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维权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由会员单位另行委派。

第五条 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维权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主委单位确定人选。主委单位由榆林市银行业协会常委会提名。主任委员任期内发生工作变动等情况,由主委单位另行委派。担任本主委的会员单位不再同时任其它专业(门)委员会主委。

第六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经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或五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并至少有一项提案,也可以召开。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若会员维权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所在单位须另授权派员参加。

第八条 全体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磋商议事和审议表决,每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特殊情况下一般事项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做出会议决议和决定其他事项,须70%以上委员到会,80%以上的多数票通过方能有效。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须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通过的重要决议,经协会常务委员会审批后对会员有普遍约束力。

第九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协会秘书处自律维权部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秘书处自律维权部可派联络员参加。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可列席会议。

第十条 委员会一般会议费用由协会统一解决。各项培训、考察、业务推介等活动费用由参与单位分担。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代表银行业与地方党政沟通对接,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审议、制定加强银行资产管理、维护金融债权和打击制裁逃避金融债务行为方面的公约和实施细则;

三、审定协会警示、通报、曝光的逃避金融债务企业名单,提出制裁方案和措施;

四、协调会员单位在维权中的统一行动;

五、协调联络司法机关促进金融案件审理,加大胜诉案件的执行力度;

六、定期通报行业相关动态和信息,研讨重点和难点问题,接受会员相关咨询,为行业维护债权提供指导和建议;

七、负责开展债权维护方面的培训和对外交流;

八、协助落实金融监管机关在维护金融债权方面的决议和文件规定;

九、负责落实协会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 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指定部分会员单位派人组建临时专家组。负责指导专家组实施专题调研,拟定和提出预案,提交会议审议;

三、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

四、组织落实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五、督办并组织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权利、义务及违规处罚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出席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涉及本专业活动的参与权和主张权利;

三、向委员会陈述意见的权利。(日常以报告形式提出维权诉求。)

四、参加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依法合规参与委员会活动,履行既定角色的应负责任。

二、遵守工作规则,执行会议决议和决定事项。

三、承担或协助完成委员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四、未经委员会许可,禁止将本专业业务活动提供的商业秘密资料向外界透露。

第十三条 违规处罚

委员会成员违反本规则,影响委员会正常工作的,协会协调派出单位更换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经协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维权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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