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5年,郭先生向监管部门反映:“本人信用卡逾期后,根据X行外包催收人员微信告知欠款金额还款后,再未收到银行催收电话,但是半年后查询征信有信用卡逾期记录,认为银行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造成本人征信逾期,诉求:解决征信问题”。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X银行经过调查发现,该行征信业务外包,催收人员王某通过添加郭先生微信告知还款金额为9840元,郭先生于当日还清微信所述欠款,但实际欠款应为10840元,催收人员告知金额有误。由于郭先生更换手机号码未告知银行,银行多次拨打郭先生预留手机号均无法接通,只能通过电子邮箱的信函催收3次,银行再未向持卡人进行跟进。
郭先生向陕西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随后银行与客户达成一致,由X银行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对客户征信记录予以“更正”,至此投诉纠纷妥善化解。
三、法律分析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机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第四十四条规定:“不良信息,是指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
在本案中,客户因信用卡逾期偿还形成不良后,银行根据资产质量整体打包委外催收。通过委外工作人员添加客户微信方式告知信用卡拖欠信息,容易造成客户信息泄露风险隐患,极易给不法诈骗分子提供可乘之机。银行在催收中未明确告知客户欠款金额信息,造成还款信息不对称;银行仅依赖外部机构,未尽到“充分了解客户”“及时更新信息”等尽职调查要求,由此造成客户半年对信用卡欠款不知情,形成征信逾期记录。
四、案例启示
一是银行委外催收应充分告知客户催收单位、人员信息,使用官方客服、电子渠道等途径,统一催收话术,严禁使用私人通信工具工作。二是金融消费者要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理念,按时还款,避免出现逾期记录;对于还款确有困难的,持卡人可积极与机构协商解决方案;发现征信记录中错误信息,及时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确保信息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