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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榆林市银行业消保典型案例汇编十二:是谁动了低保户的钱袋子
发布时间:【2025-04-09】  阅读数量:【193】
来源:【榆林金融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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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一位六十多岁的老年客户来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榆林监管分局上访反映问题,来访人称自己是低保户,生活比较困难,名下银行账户仅有的1200元被扣划,现质疑银行为何扣划资金。同时反映自己十年前身份信息被他人使用贷款,自己未使用贷款资金,半年前却被银行起诉至法院。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X银行收到监管转办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该笔贷款为十年前发放,原来的信贷客户经理已离职,银行针对不良贷款借款人名下银行储蓄账户可实现余额查询、资金偿还功能,2024年12月系统自动识别不良借款人储蓄余额1200元,次日银行进行扣划偿还拖欠贷款。同时该笔贷款通过法院调查判决,2014年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被他人使用向银行申请贷款,最终法院判决借款人未实际使用贷款资金,未控制贷款账户,疑似存在贷款欺诈,建议移送公安经侦调查。鉴于法院判决结果及目前公安经侦推进中,X银行将已扣划借款人的资金返还,同时考虑借款人家庭困难及往返法院诉讼,给予借款人人性化补偿,借款人对处理结果满意。

三、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第八十二条规定: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也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3.本案例中,银行经办人对贷款审查不严,未完全履行贷前尽职调查义务,应承担责任;贷款人对贷款不知情,也非本人真实意愿;实际借款人借用他人身份证获得银行贷款,属于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案例启示

(一)加大对违规贷款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金融机构应高度关注民间融资热点地区银行贷款管理,对于骗贷、违规担保、冒名贷款等行为进行重点检查,要综合运用内部处罚、专项治理手段,有效遏制相关违规违法活动。

(二)严格执行信贷管理制度。金融机构要强化贷款风险管理,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做好贷前调查和贷中审查,堵塞贷款审批环节的漏洞,从源头上杜绝“骗贷”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执行业务流程,尽最大可能避免操作风险的发生。

(三)加强金融宣传教育。广大金融消费者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在从事相关经济活动过程中,不要轻易将身份证及复印件提供他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权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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