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银行业协会
《失信客户警示制裁“橙色名单”
信息共享制度》
(2015年1月26日—30日远程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共同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联合制裁和打击失信行为,共同创造、维护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和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特制定失信客户警示制裁橙色名单信息共享制度,会员单位共同遵守。
第二条 对不履行相关义务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客户,实施同业制裁,建立“失信客户同业制裁橙色名单”(简称橙色名单)。
第三条 失信客户(“橙色名单”)对象包括以下法人客户或自然人:
(一)连续拖欠贷款利息或连续拖欠按揭贷款月供的;
(二)有偿还能力不按期归还贷款或依法强制执行的;
(三)以变更股东身份、转让股权、隐匿财产等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
(四)在与银行的借贷关系行为中故意隐瞒事实的,包括:假名借名冒名申请贷款、提供虚假贷款用途、虚假担保、虚假合伙人及其它虚假信息;
(五)在与银行的借贷关系行为中不予主动配合、多次失联的;持续失联(跑路)的;
(六)因借贷违约、参与民间借贷被打非办、司法单位立案或其它违法犯罪被提起刑事诉讼的。
第四条 对联合维权、制裁失信客户的措施包括:
(一)行业通报:将有关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失信客户名单(即“橙色名单”)向各会员单位发出行业内部通报。
(二)警示通知:对损害银行业权益的失信客户,可在列入“橙色名单”制裁前向其发出警示通知。
(三)实行同业制裁:对不履行相关义务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实施同业制裁。各会员单位对列入橙色名单的失信客户实施同业制裁:会员单位所属机构一律拒绝其贷款申请及与贷款相关的资金融通业务。
(四)实施公开曝光或投诉:对被列入同业制裁橙色名单的损害银行业权益责任人中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通过媒体公开披露,或向政府和有关司法部门反映和投诉。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及时提供、及时变更“橙色名单”:
(一)首次列入“橙色名单”失信客户应是失信情节较严重的对象,后续逐步扩大。
(二)被制裁人对损害银行业权益的行为进行了切实整改并取得实际效果的,需撤销制裁、从橙色名单中删除的。
(三)新出现的失信客户需加入橙色名单的。
第六条 保密约定。包括:
(一)会员单位对“橙色名单”来源保密。即不向任何组织和个人透露“橙色名单”来源银行。
(二)各会员单位指定专人(仅限1人,由会员单位报协会备案,协会分配密钥),负责从榆林市银行业协会网站获取“橙色名单”并密送本行知悉范围人员。“橙色名单”知悉范围为:会员单位董(理)事长、行长、副行长;信贷部、风险部总经理;办理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因超规定范围透露“橙色名单”引发的纠纷,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会员单位应依据相关制度对当事人做出处分。
第七条 各会员单位应履行本制度中规定的义务。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会员单位,按照《榆林市银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或经远程电子文件征求意见)后,以榆林市银行业协会文件形式下发。
第九条 本制度可以《榆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建立失信客户警示与制裁“橙色名单”信息共享制度的公约》形式在公开媒体发布。
第十条 本制度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